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2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申修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648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蔡木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申修吉出生日期1971年8月13日民族汉性别男住址贵州省思南县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无受理时间2017年9月20日起诉书号莆城检公刑诉[2017]618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查明事实2017年4月13日22时57分,被告人申修吉酒后驾驶闽B×××××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筱塘南街与新梅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设卡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申修吉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56.61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申修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徐 莟人民陪审员  陈俊雄人民陪审员  张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艳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