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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执4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邓建军与湖南溢华油脂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军,湖南溢华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4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建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湖南溢华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先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邓建军与湖南溢华油脂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溢华油脂有限公司已履行人民币105000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溢华油脂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睿审判员  张新鹏审判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忠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