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国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124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国柱,男,回族,1998年2月18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1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柱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4日15时左右,被告人马国柱来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彩宏网吧内,趁被害人曾某1熟睡之际,盗走其置于电脑桌上的“vivo”牌X9i型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当日18时许,马国柱与朋友兰晓鹏、张某(另案处理)见面后因手机销赃问题发生分歧,马国柱携带被盗手机来到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北院门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7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国柱有期徒刑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被告人马国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国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了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国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浮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京打印:扈艳红校对:彭京20**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