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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俊峰与孙四强、钱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峰,孙四强,钱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4016号原告:张俊峰,男,汉族,1954年7月6日生,住郸城县。被告:孙四强,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生,住郸城县。被告:钱彩虹,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生,住郸城县。原告张俊峰诉被告孙四强、钱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俊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俊峰负担。审判员  郑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梦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