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俊峰与孙四强、钱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峰,孙四强,钱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4016号原告:张俊峰,男,汉族,1954年7月6日生,住郸城县。被告:孙四强,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生,住郸城县。被告:钱彩虹,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生,住郸城县。原告张俊峰诉被告孙四强、钱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俊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俊峰负担。审判员 郑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梦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