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5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000解某某与董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董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5000号原告:解某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项东,江苏君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居民。被告:陈某某,居民。原告解某某与被告董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陈某某的起诉。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章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