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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5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000解某某与董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董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5000号原告:解某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项东,江苏君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居民。被告:陈某某,居民。原告解某某与被告董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陈某某的起诉。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章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