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文强与陈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强,陈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2023号原告:李文强,男,汉族,1972年5月26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宁津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希林,男,成年,汉族,住宁津县。原告李文强诉被告陈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文强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已支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欠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强负担。审判员 蔡吉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