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205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京山嘉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巩大钊,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震寰,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雄,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京山嘉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鄂0821财保84号民事裁定,预查封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世纪星城项目×号楼×单元0×0×、0×0×、1×0×房屋三套和×号楼×单元0×0×、1×0×、1×0×、1×0×房屋四套,期限三年。京山嘉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京山嘉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世纪星城项目×号楼×单元0×0×、0×0×、1×0×房屋三套和×号楼×单元0×0×、1×0×、1×0×、1×0×房屋四套的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一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