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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光国诉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国,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103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国,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国与被执行人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35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涉及系列案件,该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需等待统一处置、分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