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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和新与十屋二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新,公主岭市十屋镇第二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3266号原告:王和新。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第二中学。原告王和新与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第二中学(以下简称十屋二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和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十屋二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和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十屋二中给付借款1.7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7日、7月22日,十屋二中分两次借款1.7万元,由校长辛长永出具借条、欠条各一张。现经多次催要未还。十屋二中未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诉讼请求。辛长永自称系十屋二中法定代表人并代表该学校出庭参加诉讼,同时表示其处于被有关部门停职期间。但经本院释明通知后,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辛长永分别于2016年6月17日、2016年7月22日向王和新出具金额为8000元、9000元欠条、借条各一张。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王和新主张十屋二中向其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辛长永分别于2016年6月17日、2016年7月22日的借款、欠款系该学校行为,其主张该学校偿还上述款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与辛长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如有争议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和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元,由王和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