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金华、张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华,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财保94号申请人:刘金华,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申请人:张斌,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申请人刘金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斌所有的冀A×××××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刘金华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斌名下的冀A×××××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张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华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