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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亚军与李大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军,李大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788号原告王亚军,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大波,男,现住址不详。原告王亚军诉被告李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3月3日,被告因买猪和鸡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大波的详细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大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