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亚军与李大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军,李大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788号原告王亚军,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大波,男,现住址不详。原告王亚军诉被告李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3月3日,被告因买猪和鸡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大波的详细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大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