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龙杰机械装备(太仓)有限公司与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泽安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杰机械装备(太仓)有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正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白龙路支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2183号原告:龙杰机械装备(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港港口开发区龙江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2555946J(1-1)。法定代表人:徐磊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上海丰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99007P。法定代表人:凡殿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36号6-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16470E。法定代表人:朱晓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安,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该公司员工。被告:云南正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国际1号地块A座1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7226954Q。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白龙路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121589XY。负责人:黎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波,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瑜,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杰机械装备(太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正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白龙路支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杰机械装备(太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龙杰机械装备(太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莉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