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彩声与罗晓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连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声,罗晓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连城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1015号原告:陈彩声,女,193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运煌,男,198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陈彩声孙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贞瀛,连城县文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晓健,男,1992年2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连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洪山村电信大楼6-7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490827063。负责人:吴萍,职务:经理。原告陈彩声与被告罗晓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连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陈彩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彩声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彩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彩声负担。审判员 马 勋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丽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