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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马虎成与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海鲜大世界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虎成,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海鲜大世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马虎成,男,1997年5月25日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海鲜大世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经营者:韩扬,该个体户业主。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银劳人仲裁字[2016]14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5505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标的550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海鲜大世界已搬离原住所地,实际经营者韩扬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实际经营者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银劳人仲裁字[2016]143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军审 判 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路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翟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