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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淑华与董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华,董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427号原告张淑华,女,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董岩,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华与被告董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董岩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7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天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