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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汪书敏与刘习斌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书敏,刘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汪书敏,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刘习兵,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汪书敏与刘习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之前已立案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梅以全执行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