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汪书敏与刘习斌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书敏,刘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汪书敏,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刘习兵,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汪书敏与刘习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之前已立案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梅以全执行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