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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2200刘义能与沈政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能,沈政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2200号申请执行人:刘义能。被执行人:沈政佳。本院在依据(2017)苏0830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刘义能与沈政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正在上诉期间,现申请执行人刘义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沈政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月    梅审判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候    强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