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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亚坤与施甸县瑞驰客运有限公司、林文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坤,施甸县瑞驰客运有限公司,林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田志玉,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住施甸县。被执行人:张儒习,男,1965年1月12日生,住施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志玉与被执行人张儒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儒习以案外人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分别承包了施甸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工程项目、施甸县中心敬老院的部分工程项目、施甸县酒房中学部分工程项目、保山市水长工业园区部分工程项目,上述工程项目由被执行人张儒习自负盈亏,工程款尚未结算,本院已分别对以上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后因被执行人张儒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又于同年7月3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冻结的工程款因工程尚未结算,暂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情况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陈亚楠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会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