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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文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690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暴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淼,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任公仆,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马文波,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以借款人将所欠贷款部分结清,并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0元由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耀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