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革与金振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革,金振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671号原告:李革,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于艾岑,吉林市船营区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振兴,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乐园一区31号楼A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吕兆云,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冰,职员。原告李革与被告金振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李革因其治疗未终结,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革撤诉。案件受理费726元,由原告李革负担。审 判 长 迟大伟审 判 员 刘忠军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湘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