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7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长安汽车配件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安汽车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735-1号申请人执行人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鹿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安汽车配件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林培林,系该厂厂长。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长安汽车配件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三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执行此案。执行中,经本院财产查询及点对点、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长安汽车配件厂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