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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青州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谦诚工贸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谦诚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艾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凤,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谦诚工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守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艾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守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鲁078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78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文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