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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任爱明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鑫峰煤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爱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鑫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81民初627号原告:任爱明,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泊,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鑫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马兰镇武家坡。法定代表人:马明维,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才亮,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鑫峰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古交市桃源街道办翻砂厂宿舍4单元402室案由劳动争议纠纷2010年1月10日原告任爱明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鑫峰煤业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2014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因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任爱明于2017年6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819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鑫峰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任爱明社保费共28644元。上述款项付清后,由原告任爱明自行将该款缴纳至相关机构,如原告任爱明不去缴纳,责任自负。二、本调解书生效后,双方纠纷彻底解决,双方不再追究本案相互之间的任何责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鑫峰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钢人民陪审员  阴瑞清人民陪审员  王维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光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