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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海平申请执行安飞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平,安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平,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安飞云,男,1979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飞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海荣审判员  王铁钢审判员  朱塔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