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司救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申请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川0116司救执31号救助申请人:赵某某,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救助申请人品赵某某以本院(2017)川0116执恢57号执行案件未实现其权利、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赵某某系本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符合申请司法救助金的主体资格。救助申请人赵某某至今未收到被执行人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提成奖111500元。救助申请人赵某某现年39岁,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困难。由于被执行人成都某某有限公司经执行人员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救助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无法通过诉讼实现。救助申请人赵某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赵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