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4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李警师、李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李警师,李玉英,增城欣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4714号原告:张志刚,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新,广东赵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警师,男,1961年9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李玉英,女,1962年3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增城欣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上邵村后山。法定代表人:李钰瑛。原告张志刚诉被告李警师、李玉英、增城欣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志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60元,减半收取194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志刚负担。审 判 员 黄 晖人民陪审员 石一娇人民陪审员 杨伟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燕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