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1执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宏伟、杜建新与被执行人卫永林、卫青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伟,杜建新,卫永林,卫青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宏伟,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X。申请执行人:杜建新,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卫永林,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曲沃县史村镇XXXX。被执行人:卫青枝,女,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宏伟、杜建新与卫永林、卫青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卫永林有XX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晋L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卫永林所有的XX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晋LXX**)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