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4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基合、单长金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573号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对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基合、单长金、单法辉、王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作出的(2017)苏0321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321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一段内容“被告方基合、单长金、单法辉、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补正为“被告方基合、单长金、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法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