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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守朋、林振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守朋,林振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2执7号申请执行人:杨守朋,男,1986年11月28日生,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林振浩,男,1990年10月28日生,户籍地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杨守朋与被执行人林振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辽0292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守朋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2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已给付),执行费320元(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被执行人告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林振浩父亲林景军与申请执行人杨守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父亲林景军于2017年11月份起,于每月15日前偿还借款1500元,直至还清为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320元。逾期未履行,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他执行措施,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