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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佳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佳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天津鑫汇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274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金融街8号国际金融中心二期40楼及41楼06-08室。代表人:杜云飞,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佳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屯门震寰路9号好收成工业大厦3座8层。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大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东科学馆道1号康宏广场702号。法定代表人:陈威政,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鑫汇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路1501号。法定代表人:陈威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与被申请人佳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天津鑫汇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85113524.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佳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天津鑫汇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5113524.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福元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易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