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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惠彩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惠彩涂料有限公司,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惠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平安西路777号2幢。被执行人: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开屏路58号。关于南京惠彩涂料有限公司与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溧水法院做出的(2016)苏0117民初456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南京惠彩涂料有限公司与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一案。审判员  朱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