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胡某、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计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1436号申请人:胡某,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计某,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胡某诉被告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某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计某在(2017)浙0382执36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49999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函,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计某在(2017)浙0382执36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499990元。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卢庆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华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