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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XX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XX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926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XX,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捕前住晋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建平,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关永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X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冀0109刑初1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原审被告人,并经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7月,被告人孙XX通过石家庄翔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以秘迎庄、苏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后经他人从中联系,2014年12月1日孙XX带着秘迎庄、苏某来到藁城区晟金(尚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虚假的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林权证(冀某林某字(2013)第000338号林权证)作抵押,分别向晟金公司的客户宫某1、申某各贷款100万元,孙XX让秘迎庄、苏某分别在合同上签字。随后按照约定,晟金公司将孙XX所贷的200万元转至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秘迎庄银行帐户内,孙XX将此款据为已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被告人孙XX向藁城晟金公司支付部分贷款利息后便不再支付,晟金公司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孙XX,后经查询孙XX所抵押的林权证为假证。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宫某1陈述,我和申某是藁城晟金(藁城尚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客户。2014年11月,藁城尚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说晋州有个叫孙XX的人现在经营一家名叫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需要流动资金,他公司想用林权证作抵押向我借钱,我以前在晋州听说孙XX家里条件挺好,我就同意了。之后由藁城尚某公司的业务经理和孙XX谈好贷款后,通知我在2014年12月1日到藁城尚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那天我碰到申某,她也是为孙XX贷款的事来签字的。在藁城尚某公司内,孙XX给我说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他开办的,法人和股东都是用的别人名字,实际操控者是他,还说借钱是因为公司周转,用不了多长时间就还给我们,考虑到他家里的经济条件,我就相信了,随后我就在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字。2014年12月5日,孙XX通过藁城尚某公司又向我借款100万元,但是按照合同约定孙XX一直还不了钱,联系不上孙XX,我们和藁城尚某公司查了孙XX抵押的林权证,发现林权证是假的,这才发现被骗了。我们签订合同时有孙XX和他们公司的法人秘迎庄、股东苏某,还有我和申某、尚某公司的工作人员。秘迎庄和苏某我不认识,是第一次见,他们基本上没有说话就是在一边呆着,签字时孙XX说让他们签字,他们才签字的。2、被害人申某陈述,我是藁城晟金(藁城尚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客户。2014年11月底,藁城尚某公司的工作人员给我说有个叫孙XX的晋州人想用他们公司的林权证作抵押向我借款100万元,我感觉他们公司挺可靠就同意了,2014年12月1日我到了藁城尚某公司,我在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字后就走了。但合同到期后我们发现孙XX提供的林权证是假的,发现被骗了。签合同时,对方签字的是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秘迎庄和股东苏某,因为藁城尚某公司给我说这个公司的实际持有者是孙XX,我没说什么直接签字的。签订合同时有藁城尚某公司的经理张某1、员工刘某,还有秘迎庄、苏某、孙XX,那天主要是孙XX和藁城尚某公司的人说事,秘迎庄和苏某不怎么说话。3、被告人孙XX供述,我通过谷某东认识的秘迎庄和苏某,我和谷某东是朋友。谷某东在石家庄市里开了一家负责培训的公司。2014年我和谷某东歇着时,他说公司需要资金,要找齐某卜借钱,他们怎么联系的我说不清,有一天谷某东给我一份资料,让我拉着秘迎庄和苏某去办理贷款的事。谷某东让我联系齐某卜后,齐某卜让我去藁城尚某公司办理贷款的事,我开车拉着苏某到藁城尚某公司,我把谷某东给的资料给了尚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尚某公司的人接过材料后就开始办贷款手续,后尚某公司的人说没有公司法人签字办不了,我就给谷某东打电话,谷某东让我给秘迎庄联系,给了我手机号,我给秘迎庄打电话问他:你们老板有没有给你联系,藁城尚某公司说没有你这个法人签字贷款的事办不了,挂断电话后我就在尚某等着,多长时间我也没看,秘迎庄自己坐车到了尚某公司,他与苏煜簇一块和尚某公司的办理贷款手续,我在一边喝水歇着,办好贷款后,尚某公司的人就把谷某东贷的200万元钱打给秘迎庄的帐户上,因为之前我借钱给谷某东,我和他说好了要是他有钱就还我,还说这次贷款下来就立刻把欠我的钱还一部分,秘迎庄就把贷的钱打给了我,当时好像是转给我190万元。谷某东欠我300万元左右,但是大部分没有欠条,秘迎庄转给我的190万元钱我用来还给朋友了。贷款的事情是谷某东他们办理的,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是谷某东的手下秘迎庄、苏某注册的,他们怎么注册的我不清楚,反正不是我注册的。我借过刘微微家大概300万元左右的钱。4、秘迎庄证言,2012年11月,我到谷某东在石家庄市方北路剑桥春雨小区经营的河北锐格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上班,当时和我一起的还有苏某、张某2、彭某。老板谷某东的干兄弟孙XX经常到公司来找我们老板玩,那人出手也挺大方,我们就和孙XX熟悉了。2014年7、8月,孙XX对我和苏某、张某2、彭某说,他想办理一个公司,但他名下有好几个公司,可能办不了,想用我们身份证申请办理,不会白用我们的身份证,要是公司赚了钱可以给我们分个钱,我们知道孙XX家里有钱,我们一听也能赚个钱就同意了。随后我们四人把身份证给了孙XX,没过多长时间孙XX说我和苏某通过了审核,又过了段时间他打电话,让我给一个女会计联系,按照会计的指示办注册公司的事情,那个女会计就带着我跑注册公司的手续,期间让我签字就签字,让我干什么就干什么,但我不清楚签的是什么手续,女会计还带我去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哪个银行记不清了,办好后女会计就都拿走了,我也没管过这些事情。手续办好后孙XX就在石家庄市华强广场A座9楼租了间办公室,这样公司就正式成立了,公司取名叫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我是法人,苏某是股东,公司开业后我和苏某什么也没做过,这个公司都是孙XX一个人管理经营。2014年10月我们河北锐格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也搬到华强广场和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一个楼层办公,我们搬过去后,我见孙XX让彭某弄过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沙盘和宣传册。2014年12月我在晋州时,苏某给我打电话说孙XX让他接我到藁城尚某公司,他接我到了那后,孙XX和尚某公司的人在屋里谈事情,我们在尚某公司外边的大厅等着时,苏某对我说可能是孙XX要在尚某公司办贷款,等了会孙XX让我俩进屋,在外边大厅他给我说要以我们身份注册的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尚某公司贷款,你们放心这钱我还,我孙XX的名字放在这就是钱,你们不用担心。我们进屋后除了孙XX还有尚某公司的人,他给尚某的人说我是法人,说苏某是股东,让我们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后,我们就出去了,过了会儿彭某来了,他说孙XX让他来送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他把印章给了孙XX,我们弄好手续后孙XX又问我有没有农行的银行卡,我说没有,他说贷款的钱需要打到法人的帐户然后再转出来,接着他带我去尚某公司南边的农业银行用我的身份证办了张农行卡,但是密码是孙XX设置的,办好卡后孙XX就直接把银行卡拿走,所有东西都弄好后我们几个人就开车回晋州了。孙XX在藁城尚某公司办理贷款都是孙XX自己一手办理,他怎么操作的我们确实不知道。去藁城尚某公司贷款的事我们事先并不知道,去后才知道的,到藁城尚某公司后他把贷款手续都弄好了,让我们签字,我们感觉他的事情走不下去,再说都是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公司,现在不签字有点过意不去,他家也挺有钱,感觉贷款的事情对孙XX不是个事,这才签字的。贷的款都转到孙XX的银行卡里,有转帐记录。5、苏某证言,2014年正月,我到河北锐格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做司机,老板是谷某东。公司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北路剑桥春雨小区,我老板的干弟兄孙XX经常到公司来找他玩,我们就熟悉了。2014年7、8月,孙XX给我和张某2、秘迎庄、彭某说他再想开一个公司,但他名下好几个公司,可能再申请公司不好申请,想用我们四个人身份证申请一个公司,谁的身份信息通过审核就用谁的注册公司,公司挣了钱就给分个红,我们四人就同意了,随后我们四人把身份证给了孙XX,过了段时间孙XX给我们说我和秘迎庄的身份证通过审核,要用我二人的身份证申请办理公司,他办理公司手续时我一直没有去,最后我才知道他注册的公司名叫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是秘迎庄,我是股东。公司在石家庄市华强广场A座9楼租了个办公室,我们所在的河北锐格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也搬到了那个公司,二个公司合用一个租住地,我不知道孙XX用我们身份证注册的公司经营什么,公司是孙XX一直自己操作。2014年12月的一天,孙XX让我开车拉着他到藁城尚某公司后,他进屋和尚某公司的人谈事,我在外边等着,后他让我开车去晋州接秘迎庄到尚某公司,孙XX又和尚某公司的人谈了会把我俩叫到屋里,让我俩在一份贷款合同上签字。合同上的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这几个字是他自己写的,在我俩签字的过程中他又给彭某打电话,让彭某从市里把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拿过来,孙XX让尚某公司的人把钱打到他自己的银行卡上,对方不同意,说打到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孙XX说公司的帐户没用着,尚某公司说打到法人账户上也行,接着孙XX就领着秘迎庄到尚某公司南边的农业银行办了银行卡,彭某把印章拿过来盖章后,我们就回晋州了。孙XX怎么办理贷款手续的我不知道,我和秘迎庄就是在合同上签字,贷款的钱我一分钱也没看见。6、彭某证言,2013年,我和张某2、秘迎庄、苏某在谷某东经营的河北锐格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上班,孙XX和我们公司的老板谷某东比较熟悉。2014年7、8月孙XX说要用我、秘迎庄、苏某的身份证申请办理公司,谁的身份证通过审核就用谁的办理公司,公司挣了钱就分给谁点钱,我们感觉孙XX家挺有钱就相信了他,随后我们四个把身份证给了孙XX,过了段时间孙XX说秘迎庄、苏某的身份证通过审核,就用他俩的身份证申请办理公司,后来孙XX还让我在石家庄市一个会计所找一个女的送东西,让这个女的办理公司注册手续,办好手续后定的公司名字是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我给孙XX编辑的,一开始这公司位于石家庄市华强广场A座9楼。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是秘迎庄,苏某是什么职位我不清楚,这个公司的幕后实际操控者是孙XX,公司的事情都是孙XX说了算。他们公司成立后好像是投资山林建设,2014年10月或11月,孙XX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做一个沙盘,用来向客户展示他们公司的林业资源,好让客户看的清楚,让我看了一个卫星图,公司还要做资质宣传,让我看了一个林权证电子版扫描件,林权证上面的名字是谁的我记不清了,不是孙XX的名字,我看名字不是他的也不是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我就说这做资质没影响啊,孙XX说这没事,找别人涂改就行了,我没再说什么。2014年12月的一天下午1点多,孙XX给我打电话让我带上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章、公章、法人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到藁城尚某公司,我拿上东西就从石家庄到的藁城尚某公司给了孙XX后,孙XX开始在合同书上盖章,我趁机瞄了一眼,好像是什么贷款合同,怎么贷款的我不知道,看样子这合同是孙XX办理的,而且这个公司就是孙XX的,秘迎庄、苏某根本做不了主,也没有经济实力贷款。孙XX办好手续后,我和秘迎庄、苏某、孙XX一起开车回晋州的路上,我听孙XX给秘迎庄说,等尚某公司的钱打过来后,你全给我打过来,秘迎庄说行,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7、张某2证言,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是孙XX用秘迎庄、苏某的身份证办理的,这个公司的幕后实际操控者是孙XX。张某2其他证言与秘迎庄、苏某证言基本一致。8、王某伟证言,我现在石家庄谈固南大街与塔北路交叉口的新天地商厦经营一家名叫石家庄翔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手续是孙XX让我的公司办理的。这个公司法人是秘迎庄、股东是苏某,有时开办公司的人不方便出面,他们都是找别人做法人与股东,这种情况也常见,办理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费用都是孙XX给的我公司。孙XX给我说他要办一个公司,他包了个山林,叫我们公司给他跑手续,每月他给我们公司300元的记帐报税费用,我这才叫我们公司的赵某给他跑的公司手续。办好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手续后,他们公司就把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放到我的公司这,每次他的公司用章时派人来我的公司拿,但是每次有人来拿章时,我们都给孙XX打电话核实情况,孙成里说让拿章,我们才让他们公司的人拿走章。是孙XX一个人给我联系的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这个事,孙XX是这个公司的实际老板,有什么事我们都找孙XX说,不找别人。9、齐某卜证言,2014年,我在酒桌上认识的我们晋州老乡孙XX后,我知道他家经营电器生意,家里条件挺好。孙XX给我说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他的,过了段时间孙XX说他公司需要流动资金想把公司的林权证作为抵押借钱,我想起了张某1公司,给张某1说了这件事情,张某1当时还问我孙XX靠谱不,我说挺靠谱的,后张某1和孙XX就联系上了,至于他们怎么商量贷款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孙XX给我说过他已经从藁城尚某公司分两次贷款300万元,其中一次是用他公司的林权证作抵押,贷款的具体细节他没有给我说过。10、张某1陈述,我是藁城晟金(藁城尚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2014年11月,齐某卜说孙XX有个林权证想抵押贷款,我就问孙XX靠谱不,齐某卜说靠谱。后孙XX到我们公司谈贷款的事,开始他用自己名下的宝马520汽车、一辆奔驰汽车作为抵押向我们贷款100万元。我们给他钱后他也陆续还了我们一部分钱。后来孙XX又提出以他公司的林权证做为抵押向我们贷款200万元,我让孙XX提供他们公司的相关证件(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及法人签字盖章。2014年12月1日孙XX领着苏某来我们公司说贷款的事,他的材料上显示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是秘迎庄,孙XX说这个公司法人和股东都是他安排的,他才是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因为是朋友介绍,我在晋州也听说过孙XX这个人,他家里经济条件挺好,但我们要求公司的法人必须签字,孙XX当我面给秘迎庄打电话,让他拿上公司的公章立刻来藁城尚某公司,秘迎庄来后和苏某在贷款合同上签的字,我们得把钱打到秘迎庄的银行帐户上,但秘迎庄没有银行卡,孙XX就让秘迎庄在藁城昌盛街的农业银行现办了一张银行卡,我们公司把钱打给秘迎庄这张银行卡,事后孙XX就陆续给我们公司还这200万元的利息,每次都是我给孙XX联系,孙XX安排人给我们公司还款40多万后,我们再联系孙XX,他就不还钱了,再过了段时间他的手机号打不通,我们也联系不上孙XX,我们到孙XX提供的林权证所在地的林业局查询,发现林权证是假的,这才发现被骗了。11、刘某证言,我在藁城晟金(藁城尚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主要是经营投资咨询服务业务,是一个中介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咨询服务。2014年10月,宫某1和申某成为我们公司的客户。公司的业务经理张某1说,孙XX想用他公司名下的林权证做抵押通过我们公司借钱,孙XX家的经济条件不错,他自己还经营着一个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之后我们公司联系客户宫某1和申某,他二人同意孙XX以林权证做抵押借钱给孙XX,我们就让孙XX准备借款的相关资料。2014年12月1日孙XX拉着他公司一个叫苏某的人到我公司,因为必须有法人签字,孙XX又叫过来一个叫秘迎庄的人,我以前听张某1经理说过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和股东都是说话不顶事的人,公司的实际持有者是孙XX,那天孙XX领着秘迎庄他们来公司后,秘迎庄和苏某也不怎么说话,一直是孙XX和我公司的人说他的生意做的大,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他的,他让苏某、秘迎庄在合同上签字后他们就走了。后来孙XX陆续向我们公司还了贷的那二百万元的利息和服务费四十多万元就不还钱了。我们联系不上他,最后我们公司的人去他抵押的林权证的平山县林业局查了一下,发现这个林权证是假证,我们公司和宫某1、申某才发现被骗了。12、张晶证言,我在藁城晟金(藁城尚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公司的财物管理,有时为了方便就用我名下的银行卡进行转帐交易。孙XX通过他经营的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林权证向我们公司另外的客户作抵押贷款200万元,后来还单独向其中一个客户借款100万元,我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这些钱转给了孙XX提供的帐户上。孙XX用他名下的银行卡62×××79向我名下的银行卡62×××72还过贷款利息。13、张某3同证言,我是平山县林业局林某股股长。冀某林某字(2013)第000338号林权证是我们林业局签发的,经查询核实该证是属于郝某,现在这个号码的林权证已经注销了。14、程某晓证言,我和刘微微是夫妻。2014年,孙XX通过我一个朋友向我借钱,他说自己在平山包了几千亩的山地,现在资金周转不开,想向我借款300万元,他还给我出示了一个林权证,当时我好奇看了一眼,上面显示是平山境内,产权人属于谁我记不清,林权证上有个地图样子图片,我就相信了,我就让我姐姐程斯给孙XX分几次转了300万元,但到了约定时间他一直没有还我钱,我就找他要钱。到2014年12月2日孙XX才向我媳妇刘微微的帐户转给我们100万元,后他陆续还我们钱,一直到2015年他才还清我们300万元。15、程斯证言,程某晓是我弟弟,他和刘微微是夫妻关系。我们晋州市的孙XX向他借300万元钱,当时由我给孙XX转的帐。16、辩认笔录:⑴2016年3月16日宫某1到藁城区公安局报案称,被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以林权证为抵押贷款200万元,经查该林权证系假证。2016年6月22日该公司法人秘迎庄证言,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操控者为孙XX,贷款是孙XX办的。秘迎庄通过照片辨认出孙XX。⑵2016年3月16日宫某1到藁城区公安局报案称,被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以林权证为抵押贷款200万元,经查该林权证系假证。2016年6月22日该公司股东苏某证言,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操控者为孙XX,贷款是孙XX办的。苏某通过照片辨认出孙XX。⑶王某伟称是孙XX让其办理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手续,能够认出此人。王某伟通过照片辨认出孙XX。1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民间抵押借贷合同,载明:⑴、贷款人宫某1(签名);借款人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秘迎庄、苏某(签名);贷款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抵押人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秘迎庄、苏某(签名);抵押物:产权证字号为000338号的林业产权抵押给贷款人。⑵、借款借据一张,载明:借款人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秘迎庄、苏某(签名);贷款人宫某1(签名)。⑶、冀某林某字(2013)第000338号林权证,载明: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利人系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填证机关平山县林业局(章);2013年10月18日。1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民间抵押借贷合同,载明:⑴、贷款人申某(签名);借款人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秘迎庄、苏某(签名);贷款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抵押人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秘迎庄、苏某(签名);抵押物:产权证字号为000338号的林业产权抵押给贷款人。⑵、借款借据一张,载明:借款人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秘迎庄、苏某(签名);贷款人申某(签名)。⑶、冀某林某字(2013)第000338号林权证,载明: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利人系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填证机关平山县林业局(章);2013年10月18日。1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转帐票据一张,载明:付款方为张晶,收款方为秘迎庄,转账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交易时间2014年12月1日。2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取款凭条,载明:秘迎庄转入孙XX账户金额人民币199万5千元;交易时间2014年12月2日。2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办案民警从中国农业银行藁城支行调取):⑴秘迎庄账户62×××73账户明细清单2张,载明:2014年12月1日转存10次、每次5万元,共计50万元;网银转账100万元;2014年12月2日转存50万元;2014年12月1日消费5000元;2014年12月2日转支199万5千元。⑵刘微微的开户信息一页及刘微微中国农业银行卡62×××78交易明细41页,载明:2014年12月2日XX还款100万元,2014年12月5日XX还款90万元,2014年12月6日XX还款10万元。22、刘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表格一张,载明:张晶于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间,先后6次共收秘迎庄利费27万元。2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载明:平山县林业局于2016年4月7日证明冀平林证字(2013)第000338号林权证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利人为郝某。2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载明:平山县林业局林政股于2016年11月9日证明编号为冀平林证字(2013)第000338号林权证现已注销。25、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办案民警从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调取的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信息资料,载明: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林木种植、荒山开发;股东为苏某、秘迎庄,法定代表人为秘迎庄;经办人为赵某;成立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26、抓获经过,石家庄站派出所民警于2016年8月14日下午在石家庄火车站东广场抓获网上在逃嫌疑人孙XX。27、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孙XX)。28、被告人孙XX户籍证明。2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藁城晟金(藁城尚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宫某1、申某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林权证作担保,骗取被害人宫某1、申某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XX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XX辩称,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我,也不是我注册的,是谷某东与石家庄尚某公司联系贷款的事,谷某东让我带着苏某去办的贷款,钱是秘迎庄通过合法手段转给我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孙XX以秘迎庄、苏某名义成立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实本案所借款项是宫某1、申某出资,本案借款属于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位行为,与被告人孙XX没有直接关系,其刑事、民事责任应由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人孙XX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孙XX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应判决被告人孙XX无罪,经查,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XX骗取被害人宫某1、申某人民币200万元的事实,有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宫某1、申某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孙XX以秘迎庄、苏某之名注册成立了河北森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后,通过藁城晟金(藁城尚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宫某1、申某签订抵押借贷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林权证做抵押,骗取被害人宫某1、申某的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与本案事实不符,对其上述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27年8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孙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返还被害人宫某1人民币100万元,返还被害人申某人民币100万元。原审被告人孙XX上诉主要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上也有违法之处,要求依法改判。辩护人支持其上诉理由。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孙XX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经原判决庭审质证所认定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藁城晟金(藁城尚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与被害人宫某1、申某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林权证作担保,骗取被害人宫某1、申某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孙XX关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上也有违法之处,要求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与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属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连山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