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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文英与韶关市启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英,韶关市启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胡文英,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韶关市启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文英与被执行人韶关市启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粤020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韶关市公安局等查询被执行人韶关市启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韶关市启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韶关市启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谢祥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