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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左军号与谢振峰、刘金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军号,谢振峰,刘金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304号原告:左军号,男,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孟村县。被告:谢振峰,男,199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刘金增,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职业,现住盐山县。左军号与谢振峰、刘金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左军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军号撤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计938元,由左军号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