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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执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上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上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290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朱人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强,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芸,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金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张侦宝。本院在执行上海上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金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沪0109民初1329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上海上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水电费、停车费、电梯维修费等共计164,821.84元,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以本金164,821.8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0月3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96.44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洁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海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