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复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复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菁,汤鑫鑫,袁建春,叶艳生,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5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复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古城南路。法定代表人:叶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鑫鑫,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系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299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87********。上诉人(原审被告):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文昌大道361号。法定代表人:叶艳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鑫鑫,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系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299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87********。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菁,女,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系武汉市复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鑫鑫(系叶菁之夫),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武汉市洪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鑫鑫,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武汉市洪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建春,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系新洲区文化局职工,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鑫鑫(系袁建春女婿),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武汉市洪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艳生,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系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鑫鑫(系叶艳生女婿),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栾盛元,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武汉市复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菁、汤鑫鑫、袁建春、叶艳生与被上诉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3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复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菁、汤鑫鑫、袁建春、叶艳生于2017年9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市复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菁、汤鑫鑫、袁建春、叶艳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复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菁、汤鑫鑫、袁建春、叶艳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997元,减半收取36498.5元,由武汉市复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菁、汤鑫鑫、袁建春、叶艳生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正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