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林青山运输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185号被执行人:林青山,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文昌市被告人因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琼刑终24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一、三项确定:一、随案移送的手机9部和电子秤2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将随案移送的手机9部和电子秤2台移交本院司法行政处上缴国库。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青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刑终2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随案移送的手机9部和电子秤2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的执行。二、终结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刑终24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关于没收林青山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允贤审 判 员 何 旭审 判 员 周传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XX明书 记 员 张 鹂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