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3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宋某1、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张某,宋某2,尹某1,荣某,尹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9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财兴街90号。法定代表人:李延玲,董事长。被申请人:宋某1,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张某(宋某1之妻),女,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宋某2,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尹某1(宋某2之妻),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荣某,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尹某2(荣某之妻),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鲁0911民初39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延平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人民陪审员 王运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