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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4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沂南县金鼎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元明、徐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金鼎物流有限公司,张元明,徐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406号原告:沂南县金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青驼镇西斗沟村。法定代表人:孙长荣,经理。被告:张元明,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徐以红(曾用名:徐红),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审理的原告沂南县金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元明、徐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沂南县金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沂南县金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可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