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天棉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天棉纺有限公司,马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23号之一申请人: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潍坊海天棉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马建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海天棉纺有限公司、马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36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足额查封了马建光名下的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