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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许学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学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刑初368号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学田,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学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学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3日06时36分,被告人许学田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临淄区敬仲镇西姬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姬村村南路段,将前方顺行步行至此的周某2撞倒,致使周某2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学田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学田观察情况不够,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山东齐都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2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2017年5月30日,被害人周某2因医治无效在家中病逝。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其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许学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许学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06时36分,被告人许学田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临淄区敬仲镇西姬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姬村村南路段,将前方顺行步行至此的周某2撞倒,致使周某2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学田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学田观察情况不够,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山东齐都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2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2017年5月30日,被害人周某2因医治无效在家中病逝。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许学田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不再追求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周某2的女儿,2016年12月13日06时36分,其父亲在临淄区敬仲镇西姬村南北路村南路段被许学田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撞伤,事故发生后,许学田没有停车直接开车离开,过了一会儿许学田又回到现场陪其父亲去的医院。其父亲在没有治愈的情况下临时出院,回家后一直卧床不起,病情没有好转,也没有生别的病和受伤,后于2017年5月30日在家中病逝。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临淄区敬仲镇西姬村的村主任,周某2发生交通事故出院回家后一直卧床不起,病情没有好转,出院后也没有生别的病和受伤,后在家去世,周某2在家去世后从村卫生室开具死亡证明到村委会盖的村委的公章。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公安机关未查询到被告人许学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4、被害人户籍信息、身份证、诊断证明、死亡注销证明等证实了被害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受伤、于2017年5月30日死亡的情况。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许学田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驾车观察情况不够,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7、山东齐都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5月2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周某2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8、发破案经过证实了本案系被害人周某2之女周某1报警案发,民警赶到现场,找到驾驶员许学田并对现场进行指认,许学田对事故发生经过供认不讳。9、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许学田与被害人亲属经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不再追究被告人许学田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10、视听资料、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还证实了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未停车驶离现场的情节。11、户籍信息证实了被告人许学田的出生日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2、被告人许学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在2016年12月13日6时36分,其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在西姬村村南路段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其没有停车就离开现场,离开现场后其没有报警,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又回到现场和受害人去了医院,受害人出院后一直在家卧床不起。上述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学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学田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学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王国明人民陪审员  朱海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