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威与张玉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威,张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337号申请人刘威。被执行人张玉香。申请执行人刘威与被执行人张玉香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吉0103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一、被告张玉香所欠原告刘威人民币530000元,在2016年6月20日前偿还80000元(已履行完毕),在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120000元,2016年8月20日前偿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9000元,2016年9月20日前偿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9000元2016年10月20日前偿还欠款130000元及利息6000元;二、案件受理费9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50元,由被告张玉香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线索信息。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期间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送达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3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春锋代理审判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