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9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郭素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素军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9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素军,女,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赞皇县。2015年11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在其本村被监视居住。2017年10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素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郭素军作为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代办员,在赞皇县境内共为该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资金902000元,尚未兑付资金677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素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收款收据复印件;赞皇县公安局邢郭派出所证明;赞皇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及办案民警证明;被告人郭素军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姜某、郭某、高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郭素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素军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素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素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素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郭素军违法所得人民币677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永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怀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