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胡礼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礼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礼会,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公安县,住公安县。2017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9月5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公检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礼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大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礼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胡礼会与朋友在杨某2一餐馆进餐时饮酒。当日18时许,胡礼会驾驶牌号为鄂D×××××二轮摩托车从杨某2出发返回公安县杨家厂镇家中,车辆行驶至公安县斗湖堤镇沿江路二圣寺附近路段时,撞到前方行人宋某,后宋某报警。民警在调查过程中提取胡礼会血液样本送检,后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礼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41.34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涉案牌号为鄂D×××××二轮摩托车照片;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等书证;血液提取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宋某、杨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礼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胡礼会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礼会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胡礼会与朋友在杨某2一餐馆进餐时饮酒。当日18时许,胡礼会驾驶牌号为鄂D×××××二轮摩托车从杨某2出发返回公安县杨家厂镇家中,车辆行驶至公安县斗湖堤镇沿江路二圣寺附近路段时,撞到前方行人宋某,致宋某受伤,后宋某报警。民警在调查过程中提取胡礼会血液样本送检,后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礼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41.34mg/100ml。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宋某表示其伤情轻微不需要到医院检查,经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斗湖堤中队民警调解,胡礼会向宋某赔偿医药费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胡礼会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胡礼会的身份;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胡礼会持有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牌号为鄂D×××××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田某,机动车状态为注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实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5.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胡礼会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6.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斗湖堤中队说明,宋某表示其伤情轻微不需要到医院检查,经中队民警调解,胡礼会向宋某赔偿医药费300元;7.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照片及提取血样过程照片、视频,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被告人胡礼会的血样;8.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斗湖堤中队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证实被告人胡礼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41.34mg/100ml;9.证人宋某、杨某1、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胡礼会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10.被告人胡礼会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视频,与证人证言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礼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礼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增加基准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礼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展鸿人民陪审员 熊 萍人民陪审员 汪平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芮速 录 员 杜小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