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娇与刘文野、张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娇,刘文野,张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杜娇,女,1990年2月5日生,蒙古族,住松原市前郭县。被执行人:刘文野,男,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扶余市。被执行人:张金龙,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前郭县。申请执行人杜娇与被执行人刘文野、张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文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杜娇车辆修理费7067.96元。二、被告张金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50元,由被告刘文野、张金龙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文野给付车辆修理费及诉讼费5093元、被执行人张金龙给付车辆修理费2000元,全部车辆修理费已给付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