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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龙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7刑初178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龙方,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汉族,初中化,住址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该局逮捕,同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龙方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龙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初,李海涛介绍被告人王龙方到冀南新区花官营乡南左良村水城别苑小区11号楼4单元5室XX飞的住处教刘某、邢某江、王某1三人操作手机“借贷宝”业务。后刘某、邢某江将手机留在王某1住处。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王龙方趁王某1不注意,通过操作刘某、邢某江手机上的“借贷宝”软件提取刘某、邢某江帐户现金到二人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内,然后通过微信转帐,发红包等形式将刘某3200元现金、刑某2800元现金转到王龙方手机微信里,并将转帐记录从微信里删除。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王龙方将赃款6000元全部退赔给刘某、邢某江。二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龙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刑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李某的证明,刘某建设银行被盗刷银行流水及微信被盗现金零钱明细、邢某江建设银行被盗刷银行流水及微信、支付宝被盗现金零钱明细,王龙方支付宝现金交易截图、王龙方某信交易记录及微信零钱明细,辨认笔录和照片,收款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王龙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龙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龙方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龙方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已退赔被害人,被害人予以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对被告人王龙方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龙方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培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胜寒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