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24民初8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曾华清与程勇平、井研县三鑫商贸有限公司井研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华清,程勇平,井研县三鑫商贸有限公司井研宾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834号之二原告:曾华清,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晏军,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勇平,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和平街。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仲全,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研县三鑫商贸有限公司井研宾馆,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和平街。法定代表人:程勇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仲全,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华清与被告程勇平、井研县三鑫商贸有限公司井研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曾华清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至今仍未预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华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200.00元,依法减免收取计108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00元,合计15800.00元,由原告曾华清负担。审 判 长  陈 兵人民陪审员  陈光贵人民陪审员  刘书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