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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夫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夫安,孙丽丽,丁绍金,丁艳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金乡县青年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16624563-0。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姜夫安,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孙丽丽,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丁绍金,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丁艳虎,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子行人丁绍领,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化雨镇丁楼村中心街十一巷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夫安、孙丽丽、丁绍金、丁艳虎、丁绍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孙善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金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