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陆凤南与李学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凤南,李学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1806号原告:陆凤南,男,193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被告:李学望,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原告陆凤南诉被告李学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陆凤南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凤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凤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凤南负担。审判员 雷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军